- 原判決關於駁回張OO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 聲請,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 郭OO應給付許OO新臺幣1,600萬元,及自民國112年5月18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 張OO其餘上訴及許書忠、郭OO之附帶上訴均駁回。
-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關於上訴部分,由許OO、郭OO連帶負擔百分之50,餘由張OO負擔;關於附帶上訴部分,由許OO、郭OO連帶負擔。
- 本判決所命給付部分,於張OO以新臺幣533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郭OO如以新臺幣1,600萬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