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523號

本所當事人洪OO,提起返還借款之訴訟,委任本所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523號判決:
  1. 被告朱OO給付原告1,840,000元,及自民國109年12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2. 被告邦OOO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王OO應給付被告朱OO1,840,000元,及自109年12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由原告代位受領。 
  3.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4. 訴訟費用由被告朱OO負擔46%,被告邦OOO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王OO46%,餘由原告負擔。
  5.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613,333元為被告朱OO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朱OO如以新臺幣1,840,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6. 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以新臺幣613,333元為被告邦OOO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王OO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邦OOO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王OO如以新臺幣1,840,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7.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