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599號

本所當事人胡OO,提起拆屋還地等之訴訟,委任本所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599號判決:
  1. 被告應將坐落臺北市○○區○○段○○段○○○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A部分(面積為二二平方公尺)之建物拆除,並將占用之土地騰空返還予原告及全體共有人。
  2.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壹仟柒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三年一月五日起至返還第一項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伍佰玖拾柒元。
  3.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4.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伍佰壹拾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仟伍佰參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