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498號

本所當事人水木OO有限公司,提起履行協議之訴,委任本所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498號判決: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日幣壹仟參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於原告以日幣肆佰參拾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日幣壹仟參佰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