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繼訴字第74號

本所當事人王OO,提起分割遺產之訴,委任本所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繼訴字第74號判決:
一、被繼承人余OO如附表一之遺產,應按附表一之「分割方法」予以分割。
二、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