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070號

本所當事人鄭OO,提起履行協議之訴,委任本所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070號判決:
一、被告藍O皓應將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段○○○○○號十六樓房屋騰空遷讓返還予原告。
二、被告藍O皓、李O軒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陸仟柒佰零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壹仟伍佰元自民國一一二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及其中新臺幣壹萬伍仟貳佰零陸元自民國一一二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藍O皓、李O軒應自民國一一二年八月一日起至被告藍宇皓遷讓返還第一項房屋之日止,按月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伍佰元。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柒拾壹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