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簡字第667號

本所當事人吳OO,對被告提起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訴訟,委任本所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扶助律師),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簡字第667號判決:一、確認兩造於民國112年10月5日成立之「產品名稱RITELLO、型號R2、總價金新臺幣11萬5,199元之空氣清淨機1台」買賣契約關係不存在。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199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