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當事人廖OO等,對被上訴人等提起返還工程代墊款等訴訟提起上訴,委任本所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經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重上字第655號判決: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暨訴訟費用之裁判(除確定部分外),均廢棄。被上訴人維OOO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上訴人廖OO新臺幣肆佰零陸萬玖仟貳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一一0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上訴人維OOO股份有限公司應另給付上訴人廖OO新臺幣捌拾陸萬貳仟叁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起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其餘上訴與追加之訴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