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當事人何OO等,對被告提起返還代墊扶養費等,委任本所律師擔任代理人,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204號裁定:一、相對人給付聲請人何OO新臺幣11萬1534元,並自民國113年7月起,至聲請人何OO滿20歲(即117/1/23)為止,按月於每月10日前給付聲請人何OO扶養費新臺幣1萬1538元。前開定期金給付,自本裁定確定之日起,如一期逾期不履行者,期後之六期喪失期縣利益。二、相對人給付聲請人何OO新臺幣11萬1534元,並自民國113年7月起,至聲請人何OO滿20歲(即119/8/28)為止,按月於每月10日前給付聲請人何OO扶養費新臺幣1萬1538元。前開定期金給付,自本裁定確定之日起,如一期逾期不履行者,期後之六期喪失期縣利益。三、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何OO266萬5527元,並自民國112/9/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周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本所當事人勝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