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當事人祝OO,對被告提起返還委任管理財產訴訟,委任本所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基簡字第459號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陸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本所當事人勝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