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簡字第483號

本所當事人洪OO,對被告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委任本所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簡字第483號判決:確認被告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壹紙,對於原告之本票債權不存在。本所當事人勝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