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當事人劉OO等,對被告提起清償借款訴訟,委任本所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611號判決:被告應給付新臺幣260萬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予劉水文之全體繼承人即原告公同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