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當事人蘇OO,因違反證券交易法遭起訴,委任本所律師擔任辯護人,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金易字第1號判決:蘇OO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175條第1項之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接受法治教育課程叁場次。
本所當事人蘇OO,因違反證券交易法遭起訴,委任本所律師擔任辯護人,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金易字第1號判決:蘇OO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175條第1項之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接受法治教育課程叁場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