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當事人經OO,因過失傷害遭起訴,委任本所律師擔任辯護人上訴二審,經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交上易字第102號判決:原判決關於刑之部分撤銷。前開撤銷部分,處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