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當事人郭OO等,提起給付扶養費等訴訟,委任本所律師擔任代理人(扶助律師),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163號裁定:一、相對人應自民國112年2月10日起至聲請人吳OO成年之日止,按月於每月10日給付吳OO之扶養費新臺幣1萬元,如一期逾期不履行者,期後之六期喪失期縣利益。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郭OO新臺幣280萬4456元,及自民國112年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