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當事人翠O有限公司,被提起職業災害補償等訴訟,委任本所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176號判決:一、被告應提繳新臺幣壹拾玖萬參仟參佰壹拾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專戶。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