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當事人陳OO,提起國家賠償訴訟,委任本所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重國字第1號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69萬7686元,及自民國112年3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