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當事人張OO,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委任本所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湖簡字第1031號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08,742元,及自民國111年1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訴訟費用應由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47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