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當事人胡OO,被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訴,委任本所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士小字第1188號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1490元,及自民國111年7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部分勝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