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57號

本所當事人盛O營造有限公司,被提起損害賠償等之訴,委任本所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57號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9萬1,459元,及自民國110年2月6日起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45,餘由原告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