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基簡字第489號

本所當事人李OO,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之訴,對造提起反訴,委任本所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基簡字第489號判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17萬5623元,及被告甲○○自民國111年8月4日、被告基隆市動物保護防疫所自民國111年7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新臺幣6萬4732元,及自民國112年3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