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當事人魏OO,提起辭任監護人等,委任本所律師擔任代理人,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監宣字第122號裁定:準聲請人辭任受監護宣告人倪OO之監護人,選定黃OO為受監護宣告人倪OO之監護人,指定黃OO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