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當事人許OO,提起修復漏水等訴訟,委任本所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7042號:一、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0巷0號4樓房屋熱水管線之漏水,依附表所示工法(即臺北市建築師公會民國111年8月18日(111)(十七)鑑字第2202號鑑定報告書所建議之工法)擇一修繕至不再漏水至同門牌3樓房屋狀態。如被告不予修繕,應容忍原告僱工進入上開4樓房屋進行修繕,修繕費用由被告負擔。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9,344元,及自民國111年1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3/4,餘由原告負擔。五、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79,34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六、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