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當事人江OO,提起損害賠償,委任本所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金字第165號判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738,030元,及自民國111年7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