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當事人陳OO,因個人資料保護法罪嫌遭起訴,委任本所律師擔任辯護人(扶助律師),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原訴第158號判決:陳O欣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依附表所示金額及方式支付被害人損害賠償。
本所當事人陳OO,因個人資料保護法罪嫌遭起訴,委任本所律師擔任辯護人(扶助律師),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原訴第158號判決:陳O欣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依附表所示金額及方式支付被害人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