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當事人林OO等人,提起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等,本所當事人上訴,發回後,委任本所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經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更一字第242號判決:被上訴人應將坐落新北市○○區○○段○○○地號土地上如附圖一所示暫編符號F1、F2間之地上物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