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當事人陳OO,被提起請求確認損害賠償,本所當事人上訴,委任本所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經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易字第853號判決: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逾新臺幣6萬8696元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之裁判均廢棄。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其餘上訴駁回。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及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五分之一,餘由被上訴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