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家上字第9號

本所當事人杜OO,提起確認婚姻關係存在,就被上訴人提起反訴離婚部分提起上訴,被上訴人就婚姻關係存在部分提起上訴,委任本所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家上字第9號判決:原判決關於准兩造離婚部分,及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上開廢棄部分,上訴人楊O在第一審之反請求駁回。上訴人楊O之上訴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