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當事人何OO,對被告提起偽造文書等罪嫌,委任本所律師擔任告訴代理人,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婚字第29號、111年度家親聲字第32號,告訴人撤回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777號,兩造達成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