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士簡字第42號

本所當事人陳OO,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委任本所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士簡字第42號:確認被告持有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三十三所示本票之票據債權請求權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