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當事人陳OO,提起損害賠償訴訟,委任本所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9號: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34萬5242元,及自109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