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當事人黃OO,提起請求損害賠償,委任本所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000號: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萬元,及自民國111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