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當事人蔡OO,提起過失重傷害、損害賠償等,委任本所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告訴代理人,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附民移調字第767號、111年度交易字第82號、11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6號,兩造達成部分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