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當事人楊OO,提起監護宣告,委任本所律師擔任代理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監宣字第523號裁定:宣告楊OO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選定楊OO為受監護宣告之人楊正翎之監護人。指定楊OO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