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當事人林OO等人,就請求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等提起上訴,委任本所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經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352號判決:原判決關於㈠駁回上訴人請求確認坐落新北市○○區○○段土地○○小段5-6地號如原判決附圖甲所示編號B-2(面積45平方公尺)之土地有通行權存在之上訴;㈡駁回上訴人追加請求拆除原判決附圖乙所示編號F1、F2之地上物部分,暨各該訴訟費用部分廢棄;㈡部分發回臺灣高等法院。其他上訴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