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當事人李OO,提起給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訴,委任本所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士簡字第200號判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2萬5630元,及被告方O生自民國110年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暨被告長O營造有限公司自民國110年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部分勝訴部分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