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當事人郭OO等人,被提起給付票款之訴,委任本所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中訴字第11號判決:被告郭OO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萬元,及自民國108年1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被告黃OO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萬元,及自民國110年4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前二項給付,如其中任一被告為給付,其他被告於給付範圍內,免為給付之責。原告其餘之訴駁回。(部分勝訴部分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