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32號
被告林OO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肆仟捌佰參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簡OO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肆仟捌佰參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簡OO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肆仟捌佰參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許OO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肆仟捌佰參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張OO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肆仟捌佰參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潘紀OO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貳仟壹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陳蔡OO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肆仟壹佰參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陳OO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肆仟壹佰參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陳OO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捌仟貳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黃陳OO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零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莊OO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伍仟參佰壹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董OO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伍仟參佰壹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詹OO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伍仟參佰壹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陳OO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伍仟柒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張OO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捌仟玖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羅OO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肆仟柒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詹OO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肆仟柒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