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當事人吳OO等,對被告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訴,委任本所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簡字第970號,被告應給付原告吳OO新臺幣3萬元,及自民國110年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應給付原告吳OO新臺幣10萬元,及自民國110年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