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當事人許OO,對被告提起損害賠償之訴訟,委任本所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443號,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9萬2556元,及自民國109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