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當事人蔡OO,對被告提起請求給付違約金訴訟,委任本所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656: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萬元,及自民國109年10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