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當事人蔡OO,對相對人提起返還代墊扶養費等訴訟,委任本所律師擔任代理人,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家親聲字第378號裁定兩造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回復共同生活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兩造共同任之。聲請人擔任主要照顧者,關於未成年子女就學、住所之指定、醫療、金融開戶等事項由聲請人單獨決定,但應通知相對人。兩造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回復共同生活前,依附表之時間、方式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6萬0422元。相對人110/1/1-110/2/21應每月給付聲請人未成年子女扶養費1萬2181元。相對人應每月給付聲請人未成年子女扶養費1萬771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