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當事人劉OO等,提起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委任本所律師擔任代理人,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家親聲字第181、607號裁定選定聲請人劉O鉁為監護人。相對人應每月給付聲請人高O晴11,634扶養費。相對人提起反訴部分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