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88號判決

本所當事人精OO,委任本所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提起給付價金之訴,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88號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零陸拾貳萬零玖佰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委託人勝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