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當事人黃OO,委任本所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提起返還不當得利之訴,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訴字第1917號判決,被告應給付黃OO新臺幣122萬5000元,及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委託人勝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