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00號判決

本所當事人賴OO,委任本所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提起損害賠償之訴,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02年度重訴字第100號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650,000元,及自民國102年1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委託人勝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