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當事人OO開OO公司,委任本所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提起給付違約金等訴訟,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2年度訴字第1481號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5萬100元,及自民國102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委託人勝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