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042號判決 全勝!

本所當事人陳OO,委任本所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提起遷讓房屋,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訴字第4042號判決,被告應將門牌號碼為臺北市○○區○○路○段○○號十二樓、臺北市○○區○○路○段○○號十二樓之一房屋遷讓返還予陳OO。被告應給付陳OO新臺幣14萬元,及自民國102年9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被告應自民國102年9月10日起至騰空遷讓返還上開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陳OO新臺幣6萬元,委託人全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