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當事人郭OO,委任本所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提起遷讓房屋等,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北簡556號判決,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巷○○號一樓房屋騰空遷讓返還予郭OO。被告應給付郭OO新臺幣18萬0252元,及自民國102年3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2年3月9日起至騰空遷讓返還上開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郭OO新臺幣3萬1200元,委託人勝訴。
本所當事人郭OO,委任本所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提起遷讓房屋等,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北簡556號判決,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巷○○號一樓房屋騰空遷讓返還予郭OO。被告應給付郭OO新臺幣18萬0252元,及自民國102年3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2年3月9日起至騰空遷讓返還上開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郭OO新臺幣3萬1200元,委託人勝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