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當事人伍OO即峻O工程行,委任本所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提起給付票款之訴,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1年度店簡字第796號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8萬元及自如附表所示編號一至二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委託部分全勝。
本所當事人伍OO即峻O工程行,委任本所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提起給付票款之訴,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1年度店簡字第796號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8萬元及自如附表所示編號一至二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委託部分全勝。